印度銀行業“新入口”解讀
時間:10-08-18 來源:世紀海翔
印度銀行業“新入口”解讀
編者按:為什么要關注印度金融?到現在,這個問題想必已不證自明。
問題是,對于印度金融的系統性的深度觀察,一直缺位。而印度自身的金融革新,卻在持續進行。
“印度金融觀察”系列報道中,我們將持續關注印度銀行業、資本市場、宏觀經濟,以及金融體系的重大動向。
歷經幾次改革,印度銀行業革新再度啟幕。
印度銀行業準入監管變革的歷史邏輯,與印度銀行業建立至今近百年的發展史密切相關,其中最重要的一條線索,是對大型工商企業對銀行業控制力的“警惕”,以及對印度廣大窮困地區“金融參與度”的國有支持。
這次發放新銀行牌照的核心思路,基本與上述思路一脈相承,但具體進入基準,可能會有新的突破。
“社會控制”計劃
根據印度央行數據,到
印度財政部長Pranab Mukherjee在其2010-2011年預算案中指出,盡管沒有受到本次全球金融危機的沖擊,但是印度銀行業的規模和經驗需要繼續增長。并且更加重要的是,由于印度目前“銀行服務覆蓋率”發展不均衡,因此,需要從地域上加強銀行業覆蓋,向更多人提供金融服務。
加大“金融參與度”,是本次印度銀行業新準入機制探討的最重要的目的之一。
換句話說,對印度而言,目前最重要的是加大銀行業的覆蓋面,加強銀行業的深度。“能接觸更多銀行服務對窮人來說,是非常有利的,他們可以借此進行儲蓄、投資、貸款,更重要的是,還可以幫助他們應對收入沖擊和緊急情況。”印度央行稱。
印度央行數據顯示,目前,在印度城市地區,平均一個商業銀行網點覆蓋的人口數,已經從2005年中的12300人,提高到2010年中的9400人。在農村和半城鎮化地區,這一覆蓋率從17200人提高到了15900人。而在同一時期,整個印度銀行業每一網點的人口覆蓋數,則從每網點服務15500人,提高到了13400人。
盡管印度金融體系在資源支持、區域功能性、財政穩健以及盈利和競爭等方面都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很多地區尤其是貧窮地區,還是無法享受正規的銀行服務。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印度央行決定向公眾領域,發放一定數量的新銀行牌照。
這一政策,極大的體現出印度監管在對窮困地區銀行覆蓋方面的國家干預和平衡。
事實上,早在1967年,印度政府就實施了一項名為“社會控制”(Social control)的計劃,主要目標就是為了擴大銀行的信貸范圍、防止濫用,并引導大規模的信貸投向優先領域。
到1969年,14家主要的商業銀行被國有化,其基本目標就是確保信貸向優先行業投放,并且與國家的重大政策保持一致。這些商業銀行的國有化是銀行業務重點轉型的一個示范,即印度銀行從為特定階級服務,轉向為大眾服務(from class banking to mass banking)。并且,農村和半城鎮化地區的銀行網點設立也被大大促進,優先重點行業的服務得以引導。
這一舉措,與印度銀行業誕生的“初生態”高度相關。
印度現代銀行體系的建立,是從幾家英國中介機構的建立開始的。起初主要限于大的港口城市,目的是為了貿易融資,比如英國工業所需的原材料。到了1920年早期,印度的企業才開始大量介入銀行業務,后來在日漸高漲的民族情緒和“抵制英國貨運動”(Swadeshi movement)之下得到加強。但印度合資銀行的控制權,主要集中在幾大家族手中,銀行業務也主要是為了這些家族的自身利益以及相關集團的融資服務,主要服務于工業領域,尤其是大中型工業企業以及大型、穩健的商業企業。而很多重要領域比如小行業、農業和出口行業則被忽視。
14家大型商業銀行國有化的同時,印度央行也被授予法定權利,除了確保存款人利益,也要確保信貸投向不會向某些特定群體發放,并且,無論銀行股東性質如何,其在對銀行董事會組建以及銀行各個管理層面的實際信貸決策方面,都要保持中立。而為了避免可能的利益沖突,比如關聯貸款,印度央行1993年和2001年發出的新銀行準入指引,著力減小銀行發起人對銀行功能的控制力。
舊發牌制
1990年代初期,印度開始金融改革。1993年1月,印度私營部門設立銀行的指引發布,2001年1月,進行了修訂。不過,印度央行指出,實際上2001年修訂版的指引,風格仍然偏謹慎,大型工商企業仍然不允許參與設立新銀行。不過,獨立公司,不管是直接還是間接與大型工商企業相關,都可以允許持有銀行不超過10%的股份,但不得控股。
而非銀行金融機構,如果有很好的過往表現也可以考慮允許轉為銀行,需要證明其沒有大型工商企業參與設立、滿足最低資本金要求、前一年信貸評級達到AAA或同等,資本充足率不低于12%,凈不良資產率不超過5%。
銀行發起人則必須提供40%的已繳資本金,鎖定期5年。若超過40%,則必須在營業一年后進行稀釋,最終保持40%。非印度居民允許參與新銀行的初始股本,最高比例不得超過40%。但如果該非印度居民發起人身份為外資銀行或者外資金融公司(包括多國機構),并作為技術合作或者聯合發起人的話,則持股最高不得超過20%。另外,銀行的發起人組織中,如果與實體企業或者獨立的公司有比較緊密的聯系,那么持股也不允許超過10%,并且不允許向這些公司貸款超過其股本的10%,即發起人組織中相關的企業,必須與該銀行保持獨立關系。
此外還規定,新銀行必須在某一交易所上市;而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自開始營業起,就必須持續保持在10%以上。更重要的是,銀行必須要始終把40%的信貸,投放到優先行業中,并且,要把其所有分行總數的25%,開設到農村或者半城鎮化地區。
小銀行模式的失敗
印度央行指出,自1993年該指引生效后,共成立了9家新的私營部門銀行;2001年修訂之后,又成立了2家。這其中,有4家由金融機構發起成立,1家由合作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轉制成商業銀行,剩下的6家由銀行業專業人士個人和一家媒體公司設立。
其中,1993年由個人成立的4家銀行中,目前只有1家活了下來。死掉的三家中,一家是由于對資本市場的敞口過大,導致價值侵蝕而被一家全國性銀行合并;而另外兩家在經營10-13年后,由于公司治理太差以及缺乏金融實力,而被股東自發與其他私營部門銀行合并。另外6家同樣在1993年獲得牌照的銀行中,1家是由媒體公司發起設立,5年后,自動與一家私營部門銀行合并,另外4家由金融機構發起的銀行,后來也或者被母公司合并,或者改換門面。而由合作銀行轉制而來的那家,則花了一段時間轉換成商業銀行,一直在努力穩定其業務。2001年后成立的兩家,目前運作時間都不足10年,還算平穩。
小銀行的運作不算理想。6間本地區域銀行中,只有4間生存下來。其中一個因申請執照時提供嚴重虛假材料而被取消牌照,另外一個因管理不善而被合并。在4家還在的銀行中,有兩家的資本一直很小,流動性和盈利也一直沒什么起色。最后兩家雖然發展還比較滿意,但受制于小銀行模式,發展已經受到了制約。
“總體來看,本地區域銀行的模式自來就比較脆弱,尤其是在生存能力和競爭力方面,主要是由于規模太小,風險過于集中。”印度央行稱,通常,本地區域銀行只能在一個很小的范圍內開展業務,比如3個區。這令銀行的風險非常集中。另外,由于規模太小以及在區域上的不利因素,導致這些銀行在吸引和保留專業員工和有競爭力的管理層時,比較不利。此外,由于所有權比較集中,令這些小銀行的企業管制也十分不足。
此外,其他小銀行比如城市合作銀行,以及小型存款類非金融機構的問題也十分類似:低資本基礎,缺乏專業管理,較差的信貸管理、資金的轉移等。多名印度銀行家此前在接受本報記者專訪時就曾表示,“由于印度銀行數目眾多,致使規模不大,如全國最大的印度國家銀行,其市場占有率也不到17%,這也成為印度銀行海外并購的最大障礙。”
有鑒于此,印度央行認為,銀行需要充分的初始資本金。而且,強勁的資本基礎也可以讓銀行更好的抵御嚴重的金融和經濟狀況。這很可能成為新銀行牌照發放的前提之一。
新一輪革新啟幕
實際上,在2006年3月,時任印度央行主席的Shri S. S. Tarapore就已經提出幾大改革建議。2007年8月,印度政府成立“金融改革高級委員會”,由當時的印度央行行長Raghuram G. Rajan博士領銜,該委員會在2008年9月的報告中建議,應該允許更多具有良好企業管制的存款類小型銀行進入,前提是有更高的資本充足率約定、嚴格的關聯交易、更低的豁免集中度(即將資本的一部分作為貸款發放給某一實體),并認為此舉可以刺激金融參與度,并惠及貧困家庭和本地中小企業。
在新的方案中,關于工業和商業企業是否允許參與設立的問題,贊成意見認為,工商企業可以給銀行提供強有力的資金支持和行業方向。“目前大型工商企業已經允許經營其他金融領域業務,比如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存貸款機構,而目前很多私營領域的類似機構,都已經被全資或者部分控制在工商企業手中,已經與銀行構成了競爭。這些工商企業在電信、電力、汽車、防御以及基建領域如機場、高速公路、港口、大壩等,都已經有相當長的運作歷史,而且大部分已經上市,股東基礎廣泛,企業管制和信息披露相對完善,而允許工商企業持有有限的銀行股份不會導致銀行控制的結果。”
然而深層次的擔憂仍在,主要是銀行是貨幣和金融體系中的主要機構,如果工商企業入股,則很可能存在利益沖突、經濟實力過于集中、政治干預以及監管難題。日本的經連會、韓國財閥集團等,都是有史可鑒的例子。也有建議認為,在金融領域有豐富經驗的工商企業經盡職調查也可以考慮允許設立銀行。“但如果其直接或間接參與了房地產行業,則不允許設立。”等等。
摘自—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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